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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可停职留薪干个体

1998-02-27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赵秋丽 我有话说

本报济南2月26日电今天从山东省人事厅获悉,为解决机关工作人员分流问题,该省最近制定出台了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搞好服务的新政策,并决定允许机关工作人员停职留薪干个体,鼓励各类人才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

政策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可离职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私营企业。在离职期间,3年内按工资的60%发给本人,其他工资性补贴照发;按在职人员标准由原单位和本人缴纳保险金,工龄连续计算,3年期满愿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安排适当工作或进入人才市场择业;继续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同时,允许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鼓励和支持机关事业工作人员辞职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并对辞职人员可一次性发给相应的补助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继续保留。

据了解,此政策还对大中专毕业生和转业军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给予了诸多优惠。这些优惠包括保留大中专毕业生干部资格、2年内保留转业军官安置资格,连续计算工龄和评聘专业技术职称一视同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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